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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发包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非法转包的认定与处理

2022年8月9日  云南大律师   http://www.swydls.cn/

 申维英律师,云南大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建筑工程发包注意事项

  建筑工程发包注意事项有哪些建筑工程发包要注意承包的限制和发包的禁止性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不论是通过招标投标形式,还是直接发包形式进行,都应依法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按发包形式确定中标和承包单位,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1、关于承包的限制

  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不论是通过招标投标形式,还是直接发包形式进行,都应依法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按发包形式确定中标和承包单位,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根据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定,承发包双方都应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通过严格审查投标方的资质才能允许其投标,投标单位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并经过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对于已中标的承包单位,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并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违反了上述程序和规定而将工程发包给中标承包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就是对招标投标程序的否定,就是破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和监督的权力,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2、关于发包禁止性规定

  禁止肢解发包建筑工程。《合同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禁止发包人非法干涉承包人的建材设备采购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权一般由发包人行使,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建筑法》第24条予以确认。但同时强调,如果经双方协调由承包方负责材料采购的,则发包人不得干涉承包方的建材设备的采购权。

  禁止发包人受贿索贿。《建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

  

建设工程非法转包的认定与处理

  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怎么认定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怎么处理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案情:

  A公司将某工程发包给具有一级施工资质的B公司,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暂估价款为1亿,B公司承包后,又与具有三级施工资质的C公司签订了转包协议,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C公司,工程暂估价款为8000万。

  C公司完成部分工程的施工后被A公司通知停工,已经建设的部分工程均验收合格。A公司将B公司和C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确认B公司与C公司转包合同无效B公司赔偿A公司各项损失合计7500万,C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

  裁判主旨:

  1.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构成非法转包,发包人可以据此要求解除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但鉴于合同具有相对性,不宜直接请求法院确认分包合同无效,也不能基于合同关系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

  2. 承包人违法将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的,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第三人的资质等级据实计算工程款。

  法院主要观点: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2、B公司将工程全部转包给C公司违反了《建筑法》第28条和《合同法》第272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无效合同。但是,鉴于A公司提起的诉讼为建设工程合同之诉,而C公司并非A公司与B公司之间合同的当事人,C公司也未在本案中提出任何的诉讼请求,因此不宜直接认定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3、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为C公司,应当按照C公司的资质等级计算工程款,而不应当按照B公司的资质等级计算工程款,符合;任何人不得从其非法行为中获得利益;的一般原则。

  4、A公司未能提交其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证据,而且由于A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图纸,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材料供应不及时等是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因此A公司所提出的因工期延误遭受的损失由B公司承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C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与B公司承担连带亦无法律依据。

  法律指引:

  1、《建筑法》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后段: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