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维英律师,云南大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申维英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在民诉证据规则里面已经明确规定了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都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原来的法律规范里面写的是举证期满的前十日,这是一个限制性比较强的规定,现在把前十日删去之后,变成了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就可以给双方更多寻找证人,并且劝说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对于整个案事件的还原和判决的公正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保障。
二、作证义务:
1.对于证人来讲,如果知道与案件相关的事情的话,就必须要出庭作证,这是我国的法律所规定的。
2.所有知道和案件相关情节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出庭作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证人出庭作证,或者是通过威胁,胁迫的方式,不允许证人发声,或者是报复证人。这些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的。
三、不能作证的情况:
1.当然,为了保证证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如果证人不能够正确表达其意思的话,是不能够作证的,也就是说在不能够完全对于案件本身事件进行表达的情况之下,证人的证词是不作数的。这种情况通常发生于小孩儿和已经对于外界认知判断,不太清楚的老人身上,或者是精神病人,这种人都是不太适合去作证的。
2.当然不是所有的证人都必须来到庭前作证,虽然我国规定了公民和单位有这样一个义务,来对于案件的发展进行帮助的义务,但是如果出现了极其特殊情况的话,例如的确有困难而不能够出庭的话,也是可以不用出庭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3.如果证人本身身体非常不好,或者是年岁已经大了,行动不便,没有办法出庭的,或者是岗位非常特殊,没有办法离开,例如有急切手术等待着的医生或者是公安人员等等,或者是在居住的地方。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了道路堵塞,交通困难。没办法出来作证的话,出现了这种情况,法院也不会强迫证人来作证。
4.当然,除了以上几种情况之外,公民是有义务来到法庭作证的,在作证的过程当中,必须如实有效地说出自己看到或者是知道的,以些与案件相关的细节,能让法官做出一个最后的判断。
以上就是关于如果在庭审的过程当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标准,以及证人自己本身所附的义务和一些特殊情况等等问题,不过在实际操作当中说服别人作证,这本身就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了,这是我国的传统文化和国情造成的。
关于法院什么时候调查取证,应该是看证据的类型而定下,正常的都应该是在法庭开庭之前向法官等人提交证据、交换证据的规定时间应该是在之前的七天或者是开庭之前的一周内,如果在庭审的过程中出现了新的证据或者是当事人没有能力证明的情况之下,也可以向法庭提交申请。法院对于提交的申请不批准的,应该向其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交送通知书通知其结果。当事人和他的诉讼代理可以在收到结果的次日起三天之内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写一份书面申请再次申请一次。法院应该在收到二次申请当天算起的五天之内给当事人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的第十七条规定是:“如果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要求调查的证据是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并且需要人民法院调动职权才能调取的档案证据;
档案资料涉及国家之中的秘密,商业之中的秘密,个人的隐私;
当事人和他的代理人因为其他的原因不能收集这些资料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的第十八条规定是:“当事人和他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要求申请收集资料证据,应该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上应该写明被调查的人的名字、单位的名称、居住的地方、现在的基本情况、想要调查的资料证据、为什么需要人民法院帮忙搜集资料和证据还有要证明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的第十九条规定是:“当事人和他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搜集资料和证据,但是不能晚于举证时间满的前七天。如果法院对当事人一方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应该向其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交送通知书通知其结果。当事人和他的诉讼代理可以在收到结果的次日起三天之内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写一份书面申请再次申请。法院应该在收到二次申请当天算起的五天之内给当事人答复。
上面说的三条法律规定说明了当事人在申请让人民法院调查资料证据的条件、时间限制所应该承受的法律后果,正因为这样当事人才应该在进行诉讼的时候尤其注意这些,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权力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