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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传来证据吗 民事诉讼证据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2022年8月9日  云南大律师   http://www.swydls.cn/

  申维英律师,云南大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证人证言是传来证据吗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把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情况向司法机关诚实的作出阐述,也算是证据的一种。一般证人以口头形式表达,由询问人员做笔录,必要时,也可以允许证人自己写证言。通常意义上的证词是证人自己亲自看到或者听到的关于本案件的一些情况,也可以是另外的人看到或者听到然后告知他的事实情况。

由于受主客观以及很多复杂情况因素的影响,证言可能真实、不完全真实或完全不真实的情况出现,所以在收集、运用时必须注意对证言的来源、形成过程及内容,结合案件的情况和其他证据以及主客观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查,并且证人证言需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告,被害人,辩护人双方的听取以及审讯,并需查证确定该证人证言属实,才能作为该案件定案处理时的根据。

传来证据也是证据的其中一种,通常也被称为传闻证据,其相对的是原始证据。指的是来源于除证人本身另外一方的转述或传抄等等间接途径得到的第二手的事实证据材科。传来证据和直接来源于案件本身事实的原始证据有着非常大的区别,传来证据的可靠性一般低于原始证据。但是在我们日常诉讼中传来证据对于案件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可以从它这里发现大量的未被发现的线索,从而对核实原始证据起到作用。如在特殊恶劣的情况下实在没有办法取得原始证据时、通过对传来证据的核实也可以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根据。

通过上述阐释,证人证言并不只是传来证据。那么到底证人证言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两个概念还是需要区别对待的。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之间最重要最关键的一点区别在于证人提供的证言是否是本人第一手得到的,还是说是通过他人的转述得到的第二手甚至第三手资料,如果证人证言是他自己第一手获得的就属于原始证据的范畴,如果是经过转述、从别人那里获得的材料那就属于传来证据。所以证人证言有可能是原始证据,也有可能是传来证据,这些都要看关键是否是一手还是二手信息。

证人证言所阐述的案件事实,一定要是是亲身在案件现场直接获得的,才能算作是原始证据的范畴;证人证言所阐述的案件事实,如果不是证人本人直接获得的证据事实,而是从别人那里转述来的情况,那么该证言就是属于传来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证据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4:证据程序合法。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交换的时间

交换证据的时间应当确定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这一段时间。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截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而行政诉讼中的交换证据,没有采用当事人申请的方式,所以,基本上排除了当事人协商认定交换证据时间的可能性。

证据交换制度是举证时限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证据交换的时间确定在庭审之前,符合举证时限的一般要求。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截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告而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事由,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对于被告举证的特别规定。没有将原告与被告作同等的举证时间上的限制,实际上加大了被告的举证时间负担。由于在举证时间与开庭审理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人民法院可以在此阶段选择交换证据的时间。但是,如果当事人因正当事由申请人民法院延期举证并且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期可以顺延。这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是相似的。如果在证据交换之日当事人仍然未能举证或者没有充分举证的,应当承担逾期不能举证以及未充分举证的法律后果。

庭审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需要进行交换,而交换证据的情况也应当记录在案。至于当前网络中的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微博客等等,是属于电子数据,而并不在视听资料范围内,这点需要特别注意。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些证据也是可以作为民事案件证据。